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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志民与刘清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民,刘清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679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民,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刘清波,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李志民与被执行人刘清波民间借贷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5民初字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银行存款、机动车等财产信息,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苏朝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