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民初6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4张天云与罗伯成、华桂珍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云,罗伯成,华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6168号申请人:张天云,女,汉族,1961年3月1日生。被申请人:罗伯成,男,汉族,1973年6月11日生。被申请人:华桂珍,女,汉族,1974年4月15日生。申请人张天云诉被申请人罗伯成、华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天云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张天云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天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罗伯成、华桂珍名下价值3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