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5财保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学玲因与被申请人洛阳江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开拓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学玲,洛阳江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开拓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657号申请人胡学玲,女,194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洛阳江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辛店镇柳行村。法定代表人:姚伟军。被申请人洛阳开拓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41号街坊20栋177号。法定代表人:赵维保。申请人胡学玲因与被申请人洛阳江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开拓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学玲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江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开拓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江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开拓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海军名下位于涧西区珠江路升龙城B区第26幢2401号(房屋代码为961090;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洛房商预字第Y13-073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红坡审 判 员  王张洋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