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秦伟与被告王吉林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伟,王吉林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2921号原告:秦伟,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吉林,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秦伟与被告王吉林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唐太平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秦伟负担。审 判 员 黄寿成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榆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