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03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秦伟与被告王吉林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伟,王吉林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2921号原告:秦伟,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吉林,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秦伟与被告王吉林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唐太平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秦伟负担。审 判 员  黄寿成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榆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