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江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刑初106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男,1998年5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2016年8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10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31日开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于2016年8月22日23时许,在本市武昌区友谊大道秦园路路口,将1包塑料袋装红色片剂毒品2颗及少许白色晶体颗粒毒品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佟玲,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从佟玲处查获上述交易的毒品,经称量毒品重0.34克。经鉴定,上述毒品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及物证照片;3、书证:被告人江某的身份信息材料等;4、证人佟玲的证言;5、被告人江某的供述及辩解;6、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鉴定书,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江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彭俊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周永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