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终4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中钢集团山东富全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中钢集团山东富全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48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环城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35260727。法定代表人李振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琪勤,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泽台,山东多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钢集团山东富全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郭仓镇李官集,组织机构代码756365472。法定代表人王占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孙艳、王利锦(实习),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汶上县人民法院(2015)汶商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汶上县人民法院(2015)汶商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汶上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福勤审 判 员 王广星代理审判员 胡琳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朱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