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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13353-13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唐俊敏与深圳市聚财在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俊敏,深圳市聚财在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3353-13363号申请执行人唐俊敏等11人(详见附表)。被执行人深圳市聚财在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桃花路赛格储运大厦十楼。法定代表人梁峰。深劳人仲案[2016]5468-5478号仲裁调解书(详见附表)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各执行人应支付的罚金等各项费用(具体执行金额详见附表)。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来祥审判员  徐海玉审判员  吴 爽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胡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