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民初5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石玉红与冯宇、陈玉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红,冯宇,陈玉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9民初5726号原告:石玉红,女,汉族。被告:冯宇,男,汉族。被告:陈玉晶,女,汉族。原告石玉红与被告冯宇、陈玉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玉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宇、陈玉晶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玉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冯宇、陈玉晶偿还欠款16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0日被告冯宇、陈玉晶在原告处借款共计16000元。此款原告多次索要,但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如前。被告冯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冯宇、陈玉晶于2016年5月30日在原告处各借款160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了借据。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此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及其他违约事项。以上事实由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和开庭笔录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冯宇、陈玉晶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予以佐证,被告冯宇、陈玉晶理应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宇、陈玉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欠原告石玉红借款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邮寄费22元,共计222元,由二被告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豪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陈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