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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民特9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与灵宝臻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灵宝臻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特9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住所地:灵宝市函谷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陈宏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复军,该行副行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及和解等)。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小平,河南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及和解)。被申请人:灵宝臻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城市北区五龙路北。法定代表人:张江峰,董事长。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与被申请人灵宝臻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王项锋二○二○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