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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雷某某、郑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雷某某,郑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886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新茂,商南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雷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族良,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郑某某,男,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郑某某儿子),男,汉族,居民,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雷某某、郑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同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87.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程 静审 判 员  闫婉红人民陪审员  赵爱焕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雷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