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3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雷某某、郑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雷某某,郑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886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新茂,商南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雷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族良,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郑某某,男,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郑某某儿子),男,汉族,居民,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雷某某、郑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同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87.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程 静审 判 员 闫婉红人民陪审员 赵爱焕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雷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