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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5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曾桂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执行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5执800号移送执行人资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曾桂林,男,1989年6月5日出生,四川省资中县人,汉族,住资中县。被执行人曾桂林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3月10日本院(2016)川1025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曾桂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执行人曾桂林未履行罚金,2016年10月17日本院刑��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曾桂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2016)川1025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4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曾桂林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曾桂林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5刑初71号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人曾桂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玲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