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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周长武与四川省广安锦凤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武,四川省广安锦凤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2185号原告:周长武,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贾伟,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委托代理人:吴虎,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被告:四川省广安锦凤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城北环城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金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武诉被告四川省广安锦凤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长武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广安锦凤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长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长武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刘 帅人民陪审员  罗昭俊人民陪审员  彭昌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苟 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