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22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与黄光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黄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2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住所地钟山县城广场路8号。被执行人:黄光富,男,1967年3月2日出生,住广西钟山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申请执行黄光富关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钟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黄光富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的���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奉仰勇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扬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