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执裁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承德县安匠乡大甸子村村民委员会与崔福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县安匠乡大甸子村村民委员会,崔福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安匠乡大甸子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崔福景。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安匠乡大甸子村村民委员会与崔福景排除妨害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232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崔福景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期限搬出所住申请执行人的老村部房屋,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崔福景为申请执行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宅基地及房屋。本院认为强制执行应保留崔福景基本的居住需求,因未解决崔福景的居住的基本保障,故不适用强制迁出。本次执行程序可以先终结执行,待崔福景的居住基本条件得到满足后再由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立新审判员 米 山审判员 史玉廷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赵玉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