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4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国土资源局,韦修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汉族,住所地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被执行人韦修塘,男,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本院在执行柳州市国土资源局与韦修塘行政非诉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5530.8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4执117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 涛审判员 黄旗胜审判员 温 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冯东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