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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冯耀江与蒲东、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耀江,蒲东,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冯耀江。被执行人蒲东。被执行人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远勤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冯耀江与被执行人蒲东、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冯耀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39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蒲东、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34513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3238元,被执行人成都大运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案涉工程款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支付责任。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欠付被告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已被其他法院扣留和提取,被执行人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其他法院以后,不再欠付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故被执行人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无支付责任。另查明,被执行蒲东名下的车辆和房产已被本院查封,但暂无法处置。再查明,被执行人蒲东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冯耀江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冯耀江本次申请执行给付工程款34513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3238元。被执行人蒲东尚欠申请执行人冯耀江给付工程款34513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3238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3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冯耀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兵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