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3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黄山区汤口镇寨西徽州美食城与互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区汤口镇寨西徽州美食城,互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3民初869号原告:黄山区汤口镇寨西徽州美食城。被告��互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原告黄山区汤口镇寨西徽州美食城与被告互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黄山区汤口镇寨西徽州美食城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黄山区汤口镇寨西徽州美食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区汤口镇寨西徽州美食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黄山区汤口镇寨西徽州美食城负担。审判员 夏兴平二〇一���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吕贤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