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执14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郭阳等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伟,郭阳,郭兰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14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宗伟,男,汉族。被执行人:郭阳,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兰影,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43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宗伟申请执行郭阳、郭兰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当事人双方正在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达成和解或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耀强审 判 员 李圣洁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