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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高翠莲与缪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翠莲,缪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民初2749号原告:高翠莲。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静,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炜,现下落不明。原告高翠莲与被告缪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的应诉材料无法有效送达,故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并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翠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伟经本院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事实和理由:我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2013年4月12日,被告因进货之需向我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其未能还款。2016年7月5日本庭电话联系被告时,被告辩称涉案借款以现金方式分几次归还给了原告。针对被告辩称,原告补充陈述,涉案借款被告分文未还,2016年10月14日,我与被告通话时,其也未否认该笔债务。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载明:“今借到高翠莲现金人民币计捌万圆整(¥80000元)”及2016年10月14日与被告电话录音一份:“高翠莲说,年底一定要给的,不能再拖。缪炜说,把点,这点你放心……”。本院经审查确认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电话录音内容--故以上证据均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据此本院认定:被告于2013年4月12日向原告借款8万元至今未还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的借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负有及时足额归还之义务。被告虽辩称其已还清该款,但未举证证实,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0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缪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翠莲支付借款本金8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缪炜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审 判 长  金 玲人民陪审员  刘泽伟人民陪审员  江战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沈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