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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5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王亚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王亚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500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代表人程清洁,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马婷,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权,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王亚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称,2013年6月23日,被告向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申请领取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信用卡一张,并持有和使用该卡。此后,被告在使用该卡过程中形成透支,逾期未还。截至2016年3月18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1715.78元,利息及费用11853.2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要求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1715.78元,利息及费用11853.25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16年3月18日,应计算至本息、费用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亚权使用信用卡形成透支并逾期不还,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原告应先向公安部门报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起诉。诉讼费639元(原告已预交),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常紫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