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当涂县大陇乡人民政府与宋小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当涂县大陇乡人民政府,宋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934号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大陇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大陇乡街道,组织机构代码00308163-5。法定代表人:余红平,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钱晓红,大陇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宋小金,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大陇乡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宋小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宏才审 判 员 周 程代理审判员 沈传隆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