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81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汝华、黎汉芳与黄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汝华,黎汉芳,黄其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2552号原告陈汝华,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原告黎汉芳,女,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黄其锋,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汝华、黎汉芳诉被告黄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汝华、黎汉芳于2016年11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汝华、黎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元,由原告陈汝华、黎汉芳负担。审判员 陈乃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邓越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