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刑更2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XX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2800号罪犯XX,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记奖一次,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二次故意犯罪被判刑。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XX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XX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费 亮审判员 王晓鸣审判员 蒋亚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黄文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