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执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孙杨洋与抚松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保61号关于申请人孙杨洋与被申请人抚松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诉讼保全一案,(2016)吉0621民初224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孙杨洋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查封抚松县抚松镇山水佳园小区(三期)院内地上车库(由东往西数第一个车库)。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对抚松县抚松镇山水佳园小区(三期)院内地上车库(由东往西数第一个车库)予以查封。本院认为,本院(2016)吉0621民初224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吉0621民初224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