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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0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青岛昊远物业有限公司与王立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昊远物业有限公司,王立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0912号原告:青岛昊远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东北庄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87591501E。法定代表人:张淑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立杰,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棋,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青岛昊远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立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昊远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昊远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昊远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