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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建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靖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建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靖山,徐州雅盛家具有限公司,蔡丽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746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贾汪区建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法定代表人王洪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靖山,男,1968年10月20日生,住徐州市贾汪区。被执行人徐州雅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法定代表人靖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蔡丽芹,女,1971年10月20日生,住徐州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徐州市贾汪区建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靖山、徐州雅盛家具有限公司、蔡丽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大额财产;(二)查询房产信息,无信息;(三)查询车辆信息,无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王亚东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谷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