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执2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王洪军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2165号移送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洪军。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黑0604刑初51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15000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移送机关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黑0604刑初51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移送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移送机关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贵群审 判 员 于胜军代理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