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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异7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异75号申请异议人: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法定代表人:邹建民,职务:董事长。被异议人: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长坡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伟,职务:董事长。被异议人:昆明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大观街西口北侧环西路***号*层***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宾,职务:董事长。申请异议人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异议人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异议人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学斌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