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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493号原告:高某,男,1986年7月3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告:赵某,女,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原告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田宇二O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鄢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