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行终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根许诉吕梁市离市石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根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行终39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吴根许,男,汉族,1972年5月13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吕梁市。上诉人吴根许因起诉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7行初1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根许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是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茂塔坪村村民,2013年11月21日,同村村民吴润锁自愿将其1995年审批的宅基地转让给上诉人,该房屋在离石区政府征收通知范围内,故上诉人与征收决定有利害关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应当受理立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受理并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12月20日,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下发了离政通(2015)9号通告,决定对离石区新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上房屋、地面附着物进行征收,并公布了具体的征收范围等内容,上诉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上诉人的宅基地是茂塔坪村村民吴润锁于2013年11月21日自愿转让而来且一直居住至今,该转让行为有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予以佐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吴根许是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使用人,该征收决定与其有利害关系,其具备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7行初字131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晓芬审 判 员 方建霞代理审判员 卞俊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宋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