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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恢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万团善与王保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团善,王保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恢463号申请执行人:万团善,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被执行人:王保东,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恢复执行万团善与王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银川市银行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银川市房产管理系统,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和下落,故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小多审判员  张怀智审判员  弥天亮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侯向楠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