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执1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杰,许梅芬,吴五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17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东路168号。被执行人秦杰,男,1959年6月17日生,住嘉善县。被执行人许梅芬,女,1957年1月21日生,住嘉善县。被执行人吴五沅,男,1957年7月12日生,住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杰、许梅芬、吴五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杰达成付款方案,并同意暂缓对被执行人名下查封资产的处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17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付款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斌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沈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