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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6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燕与杭州清风车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燕,杭州清风车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6601号原告:徐燕,女,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杭州清风车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施家花园22-12-4。法定代表人:陆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燕与被告杭州清风车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申请缓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燕负担。审 判 员 李旭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代书记员 许梦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