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梁锐、周雄文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雄文,梁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12刑初618号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雄文,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2009年2月9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2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梁锐,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2015年1月9日因盗窃罪被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2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雄文、梁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8月2日、10月31日在本院1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程云、葛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雄文、梁锐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被告人周雄文、梁锐未申请回避。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3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周雄文、梁锐在本市滇池路大坝村公交车站台附近持刀抢劫了被害人王某某的vivo5X型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55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雄文、梁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威胁他人,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雄文、梁锐在共同故意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周雄文、梁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雄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表示没有异议。但其辩称:抢劫犯意是其以一个玩笑提出来的,但是在整个过程中其并未持刀。被告人梁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表示没有异议。但其辩称:抢劫犯意是被告人周雄文提出来的,并且其与被告人周雄文二人均持刀。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身体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入所健康检查表、价格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被告人周雄文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不持异议。被告人梁锐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不持异议,但其辩称:其一时糊涂犯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采证程序合法有效,且证据之间形成证据锁链,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3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周雄文、梁锐窜至本市滇池路大坝村公交车站台附近,持刀抢劫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白色“VIVO”牌5XProd型手机。后被告人周雄文、梁锐被被害人王某某同事抓获。民警接到报警后将被告人周雄文。梁锐带回派出所调查。被告人周雄文、梁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556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雄文、梁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雄文、梁锐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抢劫中,被告人周雄文、梁锐作用相辅相成,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周雄文、梁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综合被告人周雄文、梁锐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公诉机关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雄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梁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缴纳)。三、继续追缴涉案手机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丽君人民陪审员 邝 昕人民陪审员 东门丽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罗思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