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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腾贵山申请XX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贵山,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5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滕贵山,汉族住长春市景岳大街金城街。被执行人:XX,住长春市二道区长青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贵山与被执行XX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14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张 林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谢春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