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06执3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许金裕与金文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金裕,金文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3245号申请执行人许金裕,男,1958年7月13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金文卫,男,1967年8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金裕与被执行人金文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金文卫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许金裕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32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兴法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