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5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常杰与古蔺县石屏乡三桂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常杰,古蔺县石屏乡三桂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李常杰,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古蔺县石屏乡三桂煤矿,住四川省古蔺县。负责人:王业维。李常杰申请执行古蔺县石屏乡三桂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四川省古蔺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古劳仲案字(2015)第17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常杰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产、车辆、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劳仲案字(2015)第17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尚钦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