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余笃凡、陈坚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笃凡,陈坚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余笃凡被执行人陈坚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0034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坚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坚博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坚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坚博(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43×××9#钞的存款人民币14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益民AUT())O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林任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