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1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塞韦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塞韦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宏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1161号原告:沈阳塞韦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望花中街95-1号2门101室。法定代表人:陈乃俊,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琦,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孙宏英,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望花中街***号121。原告沈阳塞韦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驰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塞韦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董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