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1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庆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郭庆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1838号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德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惠朋,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郭庆忠,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庆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琛圳二○二○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青附件: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