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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巴彦县西集镇兴旺村民委员会与王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县西集镇兴旺村民委员会,王飞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1754号原告巴彦县西集镇兴旺村民委员会。地址:巴彦县。法定代表人方成中,职务:村主任。被告王飞,现住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彦县西集镇兴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彦县西集镇兴旺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县西集镇兴旺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永常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玉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