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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4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四川丽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建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丽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建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4966号原告:四川丽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江平川,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唐建琴,女,汉族,1972年6月16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四川丽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建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丽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曦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苏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