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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民终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桃钰与被上诉人古田县城东街道湖滨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桃钰,古田县城东街道湖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民终14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桃钰,女,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植、练志杨,古田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古田县城东街道湖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古田县。法定代表人:张赞尉,主任。上诉人李桃钰因与被上诉人古田县城东街道湖滨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古田县人民法院(2016)闽0922民初9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李桃钰于2016年10月25日以其欲与古田县城东街道湖滨村村民委员会案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桃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桃钰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梓安审 判 员  陈富强代理审判员  陆学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叶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