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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潘海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1262号罪犯潘海生,男,1977年9月7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3日作出(2008)朝刑初字第9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海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潘海生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5日作出(2008)二中刑终字第14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8月20日以(2010)一中清刑减字第14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1年10月20日以(2011)一中清刑减字第50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11月20日以(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52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一中清刑减字第51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5年2月16日以(2015)一中刑减字第5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清园监狱以罪犯潘海生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向本院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清园监狱代表王金明、罪犯潘海生到庭参加诉讼,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恩革出庭执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清园监狱在法庭审理中提出的庭审意见是,罪犯潘海生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2015年1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没收财产全部执行完毕,建议对罪犯潘海生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刑一年。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认为,清园监狱对罪犯潘海生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规定,但该犯在服刑期间多次违反监规纪律,建议对罪犯潘海生的减刑从严把握。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海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没收财产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海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予减刑。根据罪犯潘海生的改造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及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意见,本院对该犯予以综合评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海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起止日期自2007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不变(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连春审判员  冯 哲审判员  许广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雪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