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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民初3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熊祖生与何以斌、何香新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祖生,何以斌,何香新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3238号原告:熊祖生,男,196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琼书,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以斌,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何香新,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弘毅、雷沈通,福建福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熊祖生与被告何以斌、何香新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熊祖生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熊祖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祖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0元,减半收取计1645元,由熊祖生负担。审判员  吴卫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杨 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