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邱红梅与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红梅,姚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695号原告:邱红梅,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姚伟,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银川路天山花园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原告邱红梅与被告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红梅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红梅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2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3.11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93.10元。审 判 长 李建忠审 判 员 刘晓媛人民陪审员 谢亚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付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