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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梁艺贤与吴泽栋、吴才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艺贤,吴泽栋,吴才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458号申请执行人:梁艺贤,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吴泽栋,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现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吴才金,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现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梁艺贤与吴泽栋、吴才金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762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泽栋、吴才金尚欠申请执行人梁艺贤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受理费400元。执行中,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吴泽栋、吴才金其他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吴泽栋、吴才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梁艺贤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