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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彭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040号移送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彭勇,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立案执行追缴彭勇罚金及违法所得一案。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03.405万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彭勇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故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追缴彭勇罚金50万元及违法所得2953.405万元。被执行人彭勇尚欠罚金50万元及违法所得2953.405万元。二、终结(2014)成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中关于解缴彭勇罚金50万元及违法所得2953.405万元的本次执行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六年十一月××日书记员  陈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