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7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周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周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气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7435号被告: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78455479T。法定代表人:黄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凤,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游,女,汉族,1967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气矿,住所地重庆渝北区龙溪镇龙脊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9028005689。负责人:文明,该矿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游、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气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10元,减半收取3605元,由原告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