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呙某权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152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呙某权,别名呙某全,男,汉族,初中文化,无定职业。因本案第一、二、三单犯罪事实于2016年1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重庆市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2月4日被重庆市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6年5月12日被抓获,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于2016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6〕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呙某权犯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辩护意 见被告人呙某权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呙某权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呙某权具有部分犯罪事实发生时属于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的从轻处罚情节。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判决被告人呙某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先前羁押的22日,自2016年5月12日起执行至2016年12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 理 审 判 员 何湘波二○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苏淦德 微信公众号“”